“落户”北京,对于“北漂”一族来说一直都有很大的吸引力。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赔钱了事。在不少裁判案例中,多数公司都是以“北京户口具有社会稀缺性”为主张,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然而也有公司“爽约”未解决北京户口,由此引发纠纷的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王某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在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19年10月31日。
2014年7月17日,公司(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鉴于乙方在甲方的优异工作表现,甲方承诺2016年7月17日之前为乙方解决北京户口,如届时未解决,甲方自愿赔偿乙方20万元整。”
王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某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7年6月13日取得硕士学位。在读期间,王某某户口迁入该校集体户,于2017年9月30日户口迁回湖南省衡阳县。
双方发生争议,2019年4月16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海淀仲裁委不予受理。
王某某对此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公司约定了公司需在2016年7月17日之前为王某某解决北京户口,并就此约定了违约金,因王某某在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北京某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了该校集体户口,根据户籍政策,王某某在读期间无法办理北京常住户口,王某某自行落户至北京市高校集体户籍的行为,阻断了公司在2016年7月17日之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条件的成就。
同时考虑到,王某某能否取得北京常住户籍系落户政策问题,与其个人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及北京市户籍政策均有关联,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自行约定的范畴,而王某某未就其在2016年7月17日之前符合北京落户条件提举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对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某某还提交了部分证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证明其具备办理北京市户口的条件。还称,“我与公司原法务杨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曾承诺解决北京市户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二审争议焦点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某赔偿金20万元。能否解决北京市户口与当年的户籍政策紧密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但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6年7月17日之前符合北京市落户条件。
此外,王某某在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自行落户至北京市高校集体户籍的行为,亦阻断了公司在2016年7月17日之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条件的成就。因此,王某某上诉请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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