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提升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的退市效率,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形成“有进有退,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
相较于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交易所,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均退市规模、退市数量和退市率一直不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源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退市机制不健全、退市周期长等问题。部分绩差公司、空壳公司无法被有效淘汰出清,A股市场每年上市公司数量多于退市公司,这摊薄了股市中优质资产比例,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也对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可见,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常态化退市机制可以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实现上市公司数量的动态平衡。
对于全面推行注册制而言,实现退市常态化是一个关键性要素。与审批制和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的发行条件更加精简化、发行门槛更具包容性,这将促使更多企业选择上市融资。在注册制下,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有助于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因此,《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完善退市后监管工作,是推进退市常态化的重要依据,也是推动退市制度平稳实施的重要保障。
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需多方面多角度着手,稳妥施策。
一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要平衡好股市常态化优胜劣汰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关系,防止风险向不具备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散户投资者因对上市公司退市的认知不够充分和客观,存在一定的跟风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的强度与频率。
二是强化退市衔接,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常态化退市意味着公司“应退尽退”成为常态,需要退市前的公开交易市场与退市后承接的板块相互衔接。顺畅的板块承接工作,要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还要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连接作用和主动性,保障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
三是差异化的监管机制需根据公司情况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内容。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在公司规模、公司性质和行业属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在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础上,需兼顾考虑到退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的实际情况。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的实施,要从不同板块退市公司的现状出发,设立对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根据板块适当调整退市的量化指标,防止“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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