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账户按新证券法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配资账户密码被修改
2019年1月,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向庄某提供股票配资业务。李某向原告庄某提供股票账户供原告庄某使用。自2019年1月8日至3月4日之间,原告庄某陆续向李某指定账户汇入配资保证金3200万元。
之后,被告李某将5个股票账户交付给了庄某使用。这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分别为娄某、刘某、张某1、张某2、王某。
2019年4月1日,庄某与李某签署了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提供的股票账户的户名和金额,原告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其中娄某账户为700万元,刘某账户为500万元,张某1账户为1000万元,张某2账户为250万元,王某账户为750万元,一共3200万元)。
但就在几天后的4月8日,在原告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修改已交付原告使用的一个股票账户密码并售出账户中的股票。4月30日,李某又突然修改庄某使用的其他几个账户的密码。且被告李某并未将庄某支付的保证金及账户盈亏款如数归还庄某,庄某遂诉至法院。
不足清偿部分由账户所有者承担
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保证金及利润合计34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至结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股票账户所有者张某1、娄某、刘某、张某2、王某分别对被告李某不足清偿部分在13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7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为何应担责
庭审中,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辩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他们表示,原告庄某跟被告李某之间虽然签订合作协议、附件和还款计划书,但在这3份文件中,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均没有签字确认过。他们对这3份文件,事实上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他们还辩称,在原被告所签的投资合作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如因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鉴于此,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认为,他们不是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
但法院认为,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与原告和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抗辩,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上述5人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同时他们均应知晓汇入其证券账户的保证金并非本人所有,其实际控制占有原告庄某的相关财产,该过错与被告李某依法无法向原告方返还部分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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