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明确可投企业类型和比例限制
来源:上海证券报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12-01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集团可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比例限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监管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

  《办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并对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办法》称,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办法》同时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监管,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

  《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在可投资企业类型方面,《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除上述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主体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办法》同时弥补了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白,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办法》还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增设“风险管理”章节,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有助于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防止成员公司之间交叉持股,限制人员兼职,规范集团关联交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则有助于保险集团公司全面管控集团风险,并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促使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是推动保险集团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保险集团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办法》为制度依据,强化监管力度,促进保险集团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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