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0年再修订!注册资本门槛升至10亿,还涉及消保、催收等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内控合规管理、监管监测指标,以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增加此两大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金公司将迎来新规,
时隔10年二次修订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现行试点管理办法”)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现行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出台,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2013年,监管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不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试点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达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均突破8000亿元。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
与现行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旨在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同时,提高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提高这一比例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0%至40%,距离不低于50%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出资人消费金融和风控经验要求,即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此外,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征求意见稿》将该指标最低限额升至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仅为3亿元。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50%,
杠杆率不得低于4%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也会滋生一系列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
担保增信业务是指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业务中,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进行风险缓释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合作机构提出禁止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贷款质量管控。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此举为限制盲目扩张。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章,
不得采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催收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增加此两大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具体来看,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催收业务,《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另外,对于外包催收机构,《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催收策略及合规要求,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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