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贷款禁止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05-14

摘要: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日前已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监管向各地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还是强调坚持坚持支农支小。记者从多方获悉,此次加强社团贷款监管的要点包括:严格管控新增社团贷款规模,强调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房地产业,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稳妥压降存量社团贷款;牵头行(社)需监管评级良好,承贷份额不得低于社团贷款总额的20%。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近年来,部分省(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组织开展的社团贷款增长较快,违规投向地方政府平台、房地产等领域,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部分社团受外部干预,参与机构数量众多、管理缺位,形成较大隐患。

记者注意到,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曾界定,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强调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

这份征求意见稿全称为《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督促农合机构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树立正确的社团贷款经营导向,贷款投向有切实需求、聚焦主业的本地实体企业。

上年末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未达到坚守定位考核要求的农合机构,不得发放新的非农社团贷款。

社团贷款风险高、突破监管规定的农合机构,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发放新的社团贷款。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以及国家限控领域。

《通知》还要求,稳妥压降存量社团贷款。各银保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社团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督促占比高的农合机构合理制定压降计划。

要督促农合机构穿透识别社团贷款借款人关联关系,稳妥压降杠杆率高、过度融资借款人的社团贷款额度。

对于已形成不良及潜在风险较高的社团贷款项目,要压实各方责任,稳妥有序退出,严禁通过以贷收贷、借新还旧、违规重组等方式掩盖、延缓风险暴露。

《通知》要求,规范社团贷款组织管理。各银保监局要指导农合机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社团贷款管理组织,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业务。

牵头行(社)应由借款人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的机构担任,如需突破此规定须经银保监局批准。

牵头行(社)须监管评级良好,承贷份额不得低于社团贷款总额的20%。要根据辖内经济环境、产业机构、机构风险管控能力等情况,合理限定同一社团贷款参与机构数量,督促参与行(社)增强工作主动性。

省联社严禁协调组织发放社团贷款

《通知》要求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各银保监局要督促牵头行(社)严格落实授信工作尽职的各项要求,如实披露所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严禁向参与行(社)承诺风险兜底。参与行(社)应坚持独立审批,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贷前调查,不得过度依赖牵头行(社)。

代理行(社)应按季组织成员行(社)共同开展实地贷后检查,集体研判调整社团贷款风险分类。各成员行(社)要增强主动管理意识,制定专门部门和岗位充分涉入贷后管理,独立开展风险评价,不能仅依据代理行(社)提供的贷款资料。

《通知》专门提到压实省联社行业管理责任。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审计中心严禁协调组织发放社团贷款,严禁为腾挪信贷规模、调节监管指标,协调干预社团贷款转让交易。

省联社要强化对社团贷款的审计监督,每年对上一年度发放的社团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存量社团贷款中应选取金额大、成员行(社)数量多的进行重点审计,对违规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要加强社团贷款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借款人和成员行(社)建立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合力,稳妥处置风险。

此外,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社团贷款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审慎的差异化监管要求。要建立社团贷款监测台账,对贷款投向、大额风险暴露等情况进行重点盯防,强化早期纠偏整改。要对社团规模大、增速快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省(区)联社协调组织、成员行(社)违规审批等行为,重点对相关高管责任进行问责。要对社团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辖排查,及时防范潜在风险。

社团贷款逐渐形成较大风险

记者注意到,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曾界定,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这一指引文件要求,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对该社单户贷款监管的比例和限额规定。出现不良社团贷款,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告。

对于社团贷款存在的隐患,此前曾有地方监管部门指出,部分地区问题在于:一是单户贷款超比例。比如15户社团贷款中,有6户贷款为超比例贷款,超比例贷款金额57000万元,占社团贷款总额的93.09%,最大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指标711个百分点。二是风险管理过分依赖牵头社。社团贷款发放后参与社将贷款管理与风险责任全部交由牵头社负责,参与社基本上未参与贷款的贷后管理、检查及风险分析工作,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贷款潜在风险。三是信贷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信用社缺乏社团贷款管理的专业人员,现有人员的素质很难适应社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记者初步统计发现,近年来,多家农商行在社团贷款业务上受到银保监部门查处。近一年来,有13张罚单都因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违规而开出,原因包括社团贷款管理混乱、集中度过高、资金流向国家限控领域等。

此外,因社团贷款而引发诉讼的案件,仅2021年至今就有33件,2020年全年达245件,2019年317件,2018年256件,2017年229件。不少案件还一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新一件是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新疆吉木萨尔农商行与客户的合同纠纷案,涉及的贷款额度为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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