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上会通过率90%,其中,兴禾股份IPO被终止。
本周(2月26日-3月4日),10家企业上会。
赛特斯、昱能科技、华辰变压器、唯特偶、菲鹏生物、时代装饰、海正生物、国博电子等9家企业上会通过,上会通过率90%。兴禾股份IPO被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3月4日晚,多条重磅消息同时发布。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办法。全国股转公司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南也正式发布。
此外,证监会就修改IPO及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发行主体持续经营应3年以上。
证监会拟修改IPO发行条件 取消例外情况
3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将按照现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证监会表示,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8日。
据悉,《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原本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改,主要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
整体来看,本次修改后,《办法》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6章,共59条。
证监会公告图/证监会官网
北交所转板规则出炉 上市门槛、减持规则全明确
3月4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办法。
办法显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是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时间,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也正式落地。
新办法在进层时间安排上做了重大调整,由此前每年4月30日启动定期调入,改为上半年2-6月逐月实施,下半年9月一次实施。也就是说,新三板企业的进层机会,由每年1次升为了6次。
转板规则的正式落地,意味着北交所制度日益完善。另外,中金公司研报也认为,本次调整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利于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间的制度协同。
二次上会 兴禾股份IPO被终止
首次IPO上会因不可抗力被临时取消后,兴禾股份最终还是拿到了“否决票”。
3月3日晚间,深交所公告显示,兴禾股份IPO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决定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兴禾股份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配套配件治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升级改造,其中自动化设备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电芯制造、电池封装、电源组装和手机组装四个领域,部分应用于光伏设备制造、动力电芯叠片、通讯设备组装等领域。
在IPO上会的过程中,兴禾股份因业绩下滑、与苹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关注的焦点。
上会稿显示,2018-2020年,兴禾股份实现营收分别为6.4亿元、7.05亿元、5.34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1.77亿元、2.34亿元、1.12亿元。其中,公司自2019年起收入整体下滑,主要系苹果产业链贡献的收入金额大幅下滑所致。
深交所也提出了三大质疑。
一是利益输送与不正当竞争。李卫斌、韩涛作为苹果公司前员工曾参与发行人部分设备技术方案的评审且驻场对接发行人主要客户,两人入股发行人不足两年退出获得收益约8,000万元。且发行人来自苹果客户的订单收入在二人入股当年大幅增加,在二人离职及转让股权后大幅减少。该事项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成为关注的重点。
二是报告期内,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公司在苹果产业链业务中是否存在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的原因、自查内容、自查结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自查事项与苹果公司前员工入股的关联性,也为关注点之一。
三是2020年开始,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另外,2020年开始,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珠海冠宇(与发行人存在共同股东)收入大幅增长,且收入集中在当年12月份确认。收入集中确认的合理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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