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2月1日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账户和产品相结合,即试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同时,信息管理账户下设锁定养老账户和持续养老账户两个子账户,通过两个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客户存入账户的资金,一部分按比例进入锁定养老账户,用于购买相应产品,到客户60岁时方可支取,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持续养老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可以用于长期投资,但相对而言流动性更强,客户可根据约定更换产品或获取相应资金。
此外,商业养老金的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同时,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养老保险公司还将对选择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强调,由于养老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对商业养老金,还会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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