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存款业务遭整顿 部分平台已主动“下线”相关产品
来源:证券日报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01-19

摘要:互联网存款业务迎来了“最强监管”时代。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规范互联网存款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保护、严格监督管理等四方面着手,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业务经营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对于《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的规定,央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条例》第二条明确: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也就说,只有银行和信用社才能办理储蓄业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互联网存款业务链条中,银行非自营的网络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起到引流、导流作用;存款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并非《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方面”,董希淼表示: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靠档计息”“高息揽储”等不规范行为;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网络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此外,这也加大了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通知》下发前一个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2020年12月15日举行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就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存款产品流动性特点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在2020年12月下旬,多个第三方平台就陆续开始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在12月18日时,支付宝上的银行存款产品就已经全部下线。除了已持有银行存款产品的用户外,其余人员均不能再在其理财页面找到“银行存款”这一栏目。蚂蚁集团官方回应表示,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行业的规范要求,该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均已下架,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持有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并表示“会认真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用科技手段更好地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继支付宝之后,腾讯理财通、携程金融、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等平台也纷纷下架了存款产品。度小满方面表示,目前已下架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产品下架后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未来,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京东金融则回应表示,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已对存量客户和业务进行稳妥有序调整:相关产品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

  对于已经通过商业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存款的消费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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