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31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王股份”)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60家企业(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一共过会130家,北交所过会30家)。
力王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庆剑、邢剑琛。这是东莞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单IPO项目。此前,1月5日,东莞证券保荐的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力王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碱性锌锰电池、环保碳性锌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Kendal”品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长寿命、无污染的电池产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玩具、智能家居用品、医疗器械、户外电子设备、无线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电子烟等多个领域。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维海持有公司2756.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53%;王红旗持有公司2746.1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38%;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5502.40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92%。同时李维海担任公司董事长,王红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维海、王红旗于2014年9月3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李维海、王红旗为一致行动人。该二人能够共同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李维海、王红旗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力王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300.00万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力王股份拟募集资金22947.49万元,用于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关于风险揭示。请发行人:(1)分产品类型、主要客户补充说明具体调价政策及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对价格传导有效性作充分的风险揭示。(2)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对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及风险作进一步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研发费用。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浙江工业大学广东研究院研发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业绩贡献,说明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材料费与配件费的匹配性,并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规性及内控措施的完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2020-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0227.33万元、46908.90万元和54961.17万元,增长率分别为16.61%、17.17%,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净利润分别为5207.11万元、4040.73万元和3781.6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5.33%、19.98%和16.18%,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发行人主营产品包括碱性锌锰电池和碳性锌锰电池,报告期内锌锰电池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2.39%、76.86%、74.10%;发行人锌锰电池的主要竞争对手均为上市公司,市场竞争激烈。(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522.72万元、11577.64万元、17382.96万元,增长率分别为10.03%和50.14%;2022年应收账款增幅远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4)第一轮问询回复中关于2022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前十大单位与销售收入前十大客户回款差异及排名差异分析中绝大部分列示的差异原因为对该客户第四季度的销售额在全年销售额中占大比重,如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9月至12月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的40.17%,惠州市枫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月至12月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的52.64%等。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地位等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以价换量的情况,在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以价换量是否可持续,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是否产生不利影响。(2)应收账款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和合理性;在发行人收入无明显季节性波动的情况下,前十大客户销售主要集中在年末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后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2022年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行人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动;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情形。(3)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应对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股权稳定性。根据申报文件,(1)李维海、王红旗分别持有发行人40.53%、40.38%股份,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2020年9月1日,李维海、王红旗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022年12月,李维海、王红旗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两人同意将意见分歧解决方式修改为:双方若不能就行使公司股东及/或董事权利的意见达成统一意见时,双方同意以李维海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按该意见行使相应股东及/或董事权利。(3)李彰昊、王嘉乔分别为李维海、王红旗的儿子,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3.60%、3.58%股份,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4)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报告期内李维海、王红旗与沈改兰存在股权纠纷,并于2023年3月19日分别与沈改兰及其配偶赵建国签署《和解协议》,就各方之间的其他争议与纠纷达成和解。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股东股权权属是否清晰。(2)补充说明李维海、王红旗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后续续签安排,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3)《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将在较短时间内面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问题,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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