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徐晓飞作为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中亦科技的实控人兼董事是明显违规的,亦是早在去年6月司法部就明令发文需要清理的,但在中亦科技中,其不仅未按照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还申请IPO进一步寻求登陆资本市场,这本身就是不符合上市规定的。
四年之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亦科技”)的IPO之旅虽然曙光已现,但结果依然未能得偿其所愿。
在2021年8月18日召开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49次上市委会议上,作为当日第一家上会受审的中亦科技并未打响当日上市审核的开门红,在经过上市委员们对其短暂的问询之后,突然给出了对其暂缓审议的决议。
根据8月18日晚间深交所公布的当日上市委审核的有关情况显示,对中亦科技上市形成障碍的则主要是其公司内一位重要的董监高人士的任职资格存在争议。
“请发行人说明董事徐晓飞同时担任执业律师是否违反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及其影响,并披露有关解决措施。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在深交所发布的上述情况说明中,要求中亦科技需要进一步落实上述事项。
“监管层给出暂缓的表决实际上也是处于审慎的态度给中亦科技IPO留了一线生机。”一位接近于监管层的投行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
公开资料显示,徐晓飞于中亦科技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不仅在中亦科技四位实际控制人中位列首位,还是中亦科技中最大的股东,且兼任中亦科技董事一职。
不过,徐晓飞同时还有另一个身份,那便是其目前还是一名执业律师,且目前依然担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出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这个话题此前一直也备受业内争议,此前无论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还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皆未有明确对此进行界定,于是业内对此一直存有两种看法。”北京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叩叩财讯,在2020年6月之前,监管层可能尚无法明确对此判定相关人士的人士适格性,但在2020年9月之后,随着一份来自于司法部文件的下发,已然就此做出了最为明确的表态。
“如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徐晓飞作为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中亦科技的实控人兼董事是明显违规的,亦是早在去年6月司法部就明令发文需要清理的,但在中亦科技中,其不仅未按照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还申请IPO进一步寻求登陆资本市场,这本身就是不符合上市规定的。”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表示,未在8月18日上市委会议现场对中亦科技的此次IPO进行否决,监管层已经“网开一面”。
1)实控人兼董事任职存明显硬伤
执业律师是否能担任上市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给出的明确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认定的标准则来源于2020年6月司法部下发的一份重磅文件。
2020年6月,司法部正式发文宣布在律师队伍中展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在该文件中,司法部表示:“有的律师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服务业务;有的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特别是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毓明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于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6月25日到9月25日期间,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开展专项清理。
在上述司法部发布的对律师兼职违规认定需要清理的范围中,第一条便直接指出“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显然,作为专职律师的徐晓飞在中亦科技中担任董事一职的任职明显是属于违反相关规定,应定性为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按要求应该在2020年9月25日之前进行清理的。
据中亦科技此次IPO的申报材料显示,徐晓飞,195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至今,担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晓飞是2017年6月正式出任中亦科技董事一职,斯时,作为中亦科技的大股东,其通过与自然人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等三人签订《一致行动决议》而共同成为了中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的确,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徐晓飞任职中亦科技董事,且成为大股东,有“情有可原”的因素。
虽然早在2005年11月,中亦科技的前身中亦有限成立之初,徐晓飞便以出资120万元成为了其大股东,但徐晓飞表示,其之所以参与出资,主要是为支持其配偶杨进创立中亦有限而提供资金支持,中亦有限设立后,其业务拓展与经营一直由杨进、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组成的创始团队主导,而徐晓飞一直担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未参与中亦有限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2012 年,中亦有限初步设想未来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考虑到中亦有限设立的历史背景和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杨进、田传科、邵峰、李东平作为其创始团队的重大影响和历史贡献,徐晓飞将所持中亦有限全部出资无偿转让给杨进并于 2012 年 4 月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由此,徐晓飞从中亦科技中全身而退。
但两年后的2014 年 7 月 4 日,中亦有限实际控制人之一杨进因病去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 9362 号”《民事调解书》,杨进原持有股权由其配偶徐晓飞继承。201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股权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由此,徐晓飞再次成为了中亦科技的第一大股东。
在徐晓飞受让中亦科技股份并成为大股东的初期,由于中亦科技此刻正计划首次冲击IPO,为了确保实控人的稳定性,以满足上市的相关要求,徐晓飞也暂时放弃了插手中亦科技经营的想法。
于是在2015年3月24日当日,徐晓飞与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三人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徐晓飞同意认可此前公司在实控人和一致行动协议上约定,支持和巩固邵峰、田传科、李东平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自己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徐晓飞还同意,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委托邵峰、田传科、李东平代其行使其所持有股份的相关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以及经营决策权等。
2017年3月,中亦科技首次IPO因“经营和财务异常”而被迫撤回申请而终止,一个月后的2017年4月30日,徐晓飞便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四人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下称《补充协议二》),根据该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共同提名徐晓飞担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徐晓飞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再委托邵峰、田传科、李东平代其行使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股份的相关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以及经营决策权等,在上述表决权委托解除后,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
由此,身为专职律师的徐晓飞,正式出任中亦科技的董事兼实际控制人一职,并明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也正是这一部署,也为今时今日中亦科技在二次冲击IPO好不容易等来上会之机时遭遇暂缓审议的波折埋下了伏笔。
2)中亦科技何以破局?
“今日的结果是令中亦科技没有想到的。”8月18日晚间,一位接近于中亦科技的有关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中亦科技为此次IPO做过多方面的准备,在从2020年7月递交二次上市的申请后,一年多时间以来,其曾经遭遇过深交所4轮问询外加一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基本上已经把公司的相关问题前前后后都仔细盘查了一番,包括其此次IPO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中信建投在内,都已经将如此多轮的问询问题一一落实,但结果却因董事任职的适格性硬伤陷入再度铩羽的可能之中。
“在深交所所有的问询中,此前从来都未就董事任职的适格性问题提出质疑,”上述接近中亦科技的有关人士补充道。
不过,同样让人意外的是,无论是作为专职律师的徐晓飞还是此次担任中亦科技IPO的中介律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其在对中亦科技的相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人士任职的适格性法律风险考量和尽调中,竟能完全忽略了在2020年6月时司法部那轰动行业的违规兼职清理专项运动规定。
“如果监管层认定徐晓飞存在明显的董事任职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那么作为中亦科技此次IPO的中介投行机构中信建投,其在尽职调查方面也可能会被监管层认为存在执业漏洞。”一位来自于沪上某大型投行的资深保荐代表人表示。
正如上述所言,此次中亦科技IPO在审核中虽然已经存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但上市委却给了其留了一线生机并未当场否决。
那么中亦科技是否还有破局之机?
“这个就要看监管层如何认定了,可能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徐晓飞从原律师事务所宣布辞职,并放弃执业律师的身份,不过这过程可能仍还需要司法部门对其因未能按规定清理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界定。”上述保荐代表人表示。
按照司法部2020年6月公布的相关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部署显示,该次清理工作共分三步,分别为:
1、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主管的县(直辖市的区)司法局。
2、 调查核实。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经律师自查或者在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对于其他律师的填报情况应当随机抽查核实。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尚未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省(区、市),可以将本次专项清理活动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一项内容一并部署。
3、依法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排查出的违规执业问题依法处理。
“显然,在中亦科技中,徐晓飞是刻意隐瞒了其相关的违规兼职事实而未按规定进行上报并清理。”上述保荐代表人表示,那么其是否会因此受到相关处罚,也将是直接影响到中亦科技IPO后续能否得以推进的关键。
“如果徐晓飞不辞去律师职务的话,那么其就必须辞任中亦科技的董事一职,在IPO期间,重要董事离职,这也是影响到拟上市公司管理结构稳定的大事。”上述保荐人代表坦言,按照目前情况,中亦科技的IPO要想获得继续推进,前路已然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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