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证券设立又有新进展!13条反馈意见聚焦资格条件及防范风险
来源:上海证券报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12-27

     继今年八月获证监会受理后,日前,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简称“渣打香港”)设立独资证券公司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证券”)的事项获得了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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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提出13条反馈意见

  12月24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更新的信息显示,本次渣打证券设立事项监管提出了13条反馈意见。其中,外资券商设立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的问题获重点关注。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本次渣打证券意见反馈中,证监会第一条便要求补充说明是否已全面梳理渣打集团所控制机构最近3年被监管机构及行政司法机关处罚或调查的详细情况。

  例如2019年4月渣打集团和渣打银行收到多家监管机构的处罚,渣打集团同意支付11亿美元罚款。

  证监会要求渣打香港从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是否“重大”角度论证渣打香港、渣打集团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有关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要求。

  反馈意见第二条则是要求渣打香港进一步论证境外股东“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的情况。证监会表示,补充材料中渣打集团证券资产管理及经纪业务无相关国际排名数据、承销业务排名相关指标口径过窄(仅提供国际债券资本市场交易量承销商的细分排名)。

  此外,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关注范围。

  反馈意见第8-11条,分别涉及跨境数据安全、股东方风险处置及内控流程以及股东方如何防范利益冲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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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任总经理来自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本次反馈意见还一定程度上透露了渣打证券未来的人事安排。

  反馈意见第4条显示:根据补充材料,拟任总经理2011年至2021年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为一级部门负责人。请提供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并明确相关职务的汇报路径、是否为一级部门负责人。

  同时,对照《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规定的备案材料,补充提交拟任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等。

  反馈意见第五条显示,请就拟任合规负责人在华融证券任职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作出补充说明,并补充提交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市场消息显示,渣打证券该拟任总经理或为原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全球资本市场部联席负责人耿琳。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耿琳2011年9月所在机构变更登记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并于2021年8月离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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