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期,华晨、永煤等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保护,对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趋同 协调统一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本次发布的《办法》按照分类趋同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市场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出统一规范。同时,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办法》统一了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同时明确了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办法》结合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二十二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此外,《办法》还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办法》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提出了细化要求。
“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当于一个合同,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核心。此前,募集说明书内容比较单薄,有必要补足这个短板,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负责人说,《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这对于提升整个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
募集说明书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强调了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外,《办法》还在投资者关注的企业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债券存续情况、报告期内重大事项等非财务信息方面,充实了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在监督惩罚机制上,《办法》明确,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继续推进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
为推进债券市场规则统一、互联互通,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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