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IPO信披质量关 监管多措并举从源头提质
来源:证券日报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06-22

摘要:今年以来,监管层从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多方面入手,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披质量,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多维度持续提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是今年以来IPO审核中的突出特点。

  截至6月20日,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有633家企业IPO排队,而形成对比的是,100多家企业撤回IPO申请。

132家企业IPO终止

  今年以来,监管层从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多方面入手,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披质量,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据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网站梳理,今年以来,截至6月20日,已经有132家企业IPO终止,其中,10家为在上市委会议或发审委会议被否,122家为主动撤回,主动撤回企业中,主板15家,科创板46家,创业板61家。

  “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今年3月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如是说。

  一边是100多家企业撤回IPO申请,另一边是截至6月20日,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依旧有633家企业IPO排队中,其中在创业板和科创板IPO排队企业中,有110家提交注册;在主板IPO排队企业中,19家已通过发审会。

  “IPO排队企业数量仍然较多,是公司积极申报IPO的结果。”开源证券中小盘首席分析师任浪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改革以来,部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认为注册制的上市门槛相比核准制明显降低,从而存在着侥幸心理想要“带病闯关”。但是,近期监管层的明确表态以及众多企业终止IPO的事实表明,中介机构应该充分认知注册制的内核,切实履行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据记者梳理,自2020年以来,截至6月20日,仅沪深交易所受理科创板和创业板拟IPO企业合计993家,接近千家。

  “上市申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客观上反映了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也是资本市场改革成效的直接体现,反映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今年2月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排队现象反映出,实施注册制后市场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有关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对注册制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全面、对注册制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注册制与交易所正常审核存在模糊认识,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IPO募资额创近11年同期新高

  今年IPO成功上市的企业数量和募资金额依旧大幅提升。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6月20日,226家企业登陆A股,同比增长103.6%,IPO募资1963.36亿元,同比增长47.58%,IPO募资金额创下自2011年以来同期新高,即近11年以来新高。

  巨丰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朱振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IPO数量和募资规模同比增长显著,主要是因为目前是企业上市融资的较好时期,企业希望能尽快上市,享受融资“红利”。另外,从宏观角度来看,IPO企业数量增多,扩大了资产配置的“池子”,可以承担一部分的市场流动性,避免流动性过剩,进而避免存量资产产生太多泡沫。

  “今年以来,A股IPO公司数和募资额同比继续保持大幅增长,表明注册制后A股发行审核效率显著提升。”任浪表示,预计今年下半年IPO整体节奏将与上半年保持一致,即同比仍然会有比较明显的提速,但对于申报企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在提升融资效率的同时把好上市“入口端”的质量。

  任浪同时表示,虽然注册制下IPO节奏明显加快,但在信披充分的基础上,质量低下的公司将被市场快速淘汰,从而保障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对于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信披质量,接受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需要监管层不断完善制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信披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加强事后监管,严查“带病闯关”。

  5月22日,易会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进一步阐述了中介机构在注册制下的责任,“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必须深刻认识‘看门人’的职责定位,同时服务好融资方和投资方两方面:既要强化保荐能力,从源头上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确保选出真公司,力争挑出好公司;也要强化定价能力,加强投行业务与‘买方研究’的有机结合,坚持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使真正有市场前景的公司融到资。”

  任浪表示,监管层要持续提升发行人的信披质量,可以从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新版证券法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从制度层面提高了发行人信披违规的成本;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需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更高频的利用现场检查等手段发现发行人的信披问题,同时对相应违规情况进行严格处理,方能对发行人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提高发行人信披质量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强事后监管。”朱振鑫认为,对“带病闯关”的就要以严刑峻法惩治,只有加大了处罚力度,才能震慑前面的信息披露环节,督促相关责任人主动提升信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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