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高一倍也不直接卖给公立医院 奥精医疗放弃带量采购在保护谁?
来源:鹰眼IPO观察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01-12

摘要:1月13日上午,科创板上市委将审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等公司的首发申请。招股书显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生物医用材料及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主要围绕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材料领域进行研究与开发。公司自 2011 年以来陆续推出了“骼金”、“齿贝”、“颅瑞”等一系列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分别应用于骨科、口腔或整形外科、神经外科领域的骨缺损修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79.66%、83.18%、82.90%及 80.63%。

       主动放弃三市公立医院带量采购

  值得关注的是,在招股书上会稿中,奥精医疗对“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事件进行了大篇幅的解释。

  奥精医疗称,公司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系在价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而非客观因素未能入选。公司经过多年的市场拓展和积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 200 多家优质经销商,覆盖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全部省区,临床使用超过百万例。由于苏州市、盐城市及宿迁市收入占比较小,考虑维持全国销售体系、保持高质量生产与服务终端医疗需求等因素,公司在价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主要系发行人从自身经营策略角度考虑的主动行为,而非因客观因素未能入选。

  招股书显示,2019 年 11 月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组织的带量采购中, 骨科人工合成骨的平均降幅为 41.10%,最高降幅为 63.40%。奥精医疗称,即使按照最高降幅中标后测算的平均中标价749.21元计算,与公司平均出厂价(也就是卖给经销商的价格)366.61元相比,仍有1.04倍的涨幅。因此,“假设发行人按照产品的最高降幅中标,发行人在苏州市、盐城市及宿迁市的产品销售仍具有较好的利润空间。”

  那么奥精医疗为何宁肯366元卖个经销商,也不肯以749元的价格带量卖给三个地市的公立医院呢?公司究竟在顾虑什么?

  经销商利润率竟然高达4.5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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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奥精医疗招股书显示的降价幅度及降价后价格可以推算出,经销商卖给医院的人工合成骨平均价格大约为2047元,是出厂价366.61元的5.58倍。也就是说,奥精医疗经销商在买断该产品后,将以采购价5.58倍的价格卖个医院,这一买一卖之间,竟然获取了4.58倍的利润。至于中间环节这么高的利润最终流向何方,没有人能说清楚。

  很显然,对奥精医疗而言,地方政府或公立医院组织的带量采购不但可以将出厂价提高1倍以上,而且销售量也会大幅上升。但问题是,如果同意了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公立医院的带量采购,那么其他地方的经销商卖个医院的价格就要大幅度下降,他们的超额利润就会消失。

  在招股书中,奥精医疗也对主动放弃带量采购风险进行了提示:如果发行人在带量采购谈判中多次未能中标,则将导致发行人失去在相应省市规定采购周期内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存在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若发行人的产品成功中标,中标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传导至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利润水平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同时,在尚未开展带量采购政策的区域,若发行人产品在其他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省市进入带量采购政策范围,发行人产品在未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市的销售价格存在被同步下压的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两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

  另外,报告期内,奥精医疗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处罚过两次。

  一是2018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食药监械罚【2018】101029 号),由于公司生产的人工骨修复产品尺寸与成分含量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要求,认定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1-1-7 例》第六十六条给予公司罚款549,501.34 元的行政处罚。

  招股书表示, 所涉批次产品(以下简称“该批次产品”)成分含量不合格主要系该批次产品在“溶解原料羟基磷灰石”的生产工序中,由于操作人员系新入职员工,对于操作方法不够熟悉,未严格按照操作指导书中的步骤进行称量,导致羟基磷灰石含量存在偏差;尺寸不合格主要系该批次产品规格表规定为 Re-7 (L16mm×W16mm×H6mm),在产品进行“切割”工序时,有三名操作人员同时操作,其中一名操作人员误将产品规格识别为 Re-6(L15mm×W15mm×H4mm )规格尺寸,导致该批次产品尺寸存在不合格情况。

  二是2020 年 6 月 23 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械罚[2020]100177 号),认定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没收人工骨修复材料 69个、罚款 14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奥精医疗曾被两次被他人起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分别为朗思佳(北京)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胡晓予。但最终均已原告撤诉结束。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仍有待公司进一步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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